法規名稱: 花蓮縣農業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5月1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8年 5月11日花蓮縣政府府行法字第0980068407號令修正發布第 6 條、第 7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花蓮縣 / 農業類

法規異動

修正

  本基金應設農業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以縣長為主
  任委員,以農業發展處處長為副主任委員,委員七人,由縣長就本縣轄
  內相關單位,及具農業產業、產製貯銷專長之專家學者聘任之。
  前項遴聘任之委員聘期為一年,期滿得續聘任之;聘期內因故改聘任者
  ,其聘期至原聘委員屆滿之日為止。
  委員會之委員均為無給職。但非本機關人員兼任者,得依規定支給交通
  費或出席費。

  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農業發展處科長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綜理
  會務並執行委員會決議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由農業發展處人員兼
  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