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基金應設農業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以縣長為主 任委員,以農業發展處處長為副主任委員,委員七人,由縣長就本縣轄 內相關單位,及具農業產業、產製貯銷專長之專家學者聘任之。 前項遴聘任之委員聘期為一年,期滿得續聘任之;聘期內因故改聘任者 ,其聘期至原聘委員屆滿之日為止。 委員會之委員均為無給職。但非本機關人員兼任者,得依規定支給交通 費或出席費。
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農業發展處科長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綜理 會務並執行委員會決議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由農業發展處人員兼 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