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得申請兼營魩鱙漁業之許可: 一、已取得前一年度兼營魩鱙漁業許可。 二、漁船(筏)於兼營魩鱙漁業許可期間滅失,原漁業人經取得之汰建資 格建造新船(筏)完成。 三、漁船(筏)或漁業人於核准兼營魩鱙漁業期間,當年度因違反魩鱙漁 業管理規定受漁業法第十條規定處分二次以上,於處分後次年起算滿 三年,或受漁業法第六十五條第三款或第七款規定處分二次以上,於 處分後次年起算滿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