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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花蓮縣動物保護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為推展動物保護工作、促進動物福利及研擬本縣動物保護政策相關事宜, 得設動物保護諮詢委員會;其設置要點由本府定之。
〔立法理由〕
明定本府得設動物保護諮詢委員會,研擬動物保護相關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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