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縣立醫院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日

條文關聯

  本院置室主任、課員、助理員、辦事員。
  本院置科主任、醫師、牙醫師、護理長、藥師、醫事放射師、醫事檢驗
  師、護理師、營養師、藥劑生、醫事檢驗生、護士、助產士。
  第二項科主任、護理長、由相當級別之醫事人員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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