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垃圾應依下列方式交付回收:
一、體積較小之資源垃圾於資源回收日交本府轄區內各鄉(鎮)公所之
清潔隊或受委託代執行一般廢棄物清除機構之資源回收車回收。
二、依各地區設置資源回收設施分類規定,投置於資源回收桶(站)內
。
三、體積較大之資源垃圾,如廢電視機、廢電冰箱、廢洗衣機、廢冷暖
氣機及廢機動車輛(含汽車、機車)等,得洽本府轄區內各鄉(鎮
)公所之清潔隊或受委託代執行一般廢棄物清除機構安排時間回收
。
四、自行交付原販賣業者或依回收管道回收。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