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縣一般廢棄物分類回收及清除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1月08日

條文關聯

  資源垃圾應依下列方式交付回收:
  一、體積較小之資源垃圾於資源回收日交本府轄區內各鄉(鎮)公所之
      清潔隊或受委託代執行一般廢棄物清除機構之資源回收車回收。
  二、依各地區設置資源回收設施分類規定,投置於資源回收桶(站)內
      。
  三、體積較大之資源垃圾,如廢電視機、廢電冰箱、廢洗衣機、廢冷暖
      氣機及廢機動車輛(含汽車、機車)等,得洽本府轄區內各鄉(鎮
      )公所之清潔隊或受委託代執行一般廢棄物清除機構安排時間回收
      。
  四、自行交付原販賣業者或依回收管道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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