樁位檢測規定如下:
一、依據計畫圖上樁位與其附近主要地形地物之相關位置,核對實地相應
位置,二者應該相符,如部分校對不符,其較差未超出圖上零點五毫
米者視為無誤差。
二、依據實地樁位,利用鄰近道路中心樁或界樁檢測其相關之距離與角度
,其角度誤差在六十秒以內或樁位偏差在二公分以內者,且距離誤差
在五千分之一以內或樁位偏差在二公分以內者,視為無誤差。
三、依據控制點,選擇樁位附近之基本控制點、加密控制點檢測樁位其閉
合差在五千分之一以內或樁位偏差在二公分以內者,視為無誤差。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十二日修正施行前已完成都市計畫樁位測
定及公告地區,其原有樁位實施檢測作業,得依原公告時本辦法相關檢測
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修正阿拉伯數字為中文數字,俾符法制。
三、統一修正度量衡之單位規定。
四、配合第二章已修正辦理都市計畫樁位測量時,應依照基本控制測量、
加密控制測量成果及有關檢測規定辦理,爰修正第一項第三款文字。
五、配合國家測繪基準( TWD97)之控制系統精度,修正第一項第二款規
定,以提升都市計畫樁測定精度,並考量已完成公告之樁位仍有檢測
需要,增訂第二項,得依原有系統坐標檢測規定實施檢測作業,以符
實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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