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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防團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及支援軍事勤務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2月14日
條文關聯
第四十條
民防團隊平時應擇定適當之集結待命位置,並建立召集聯絡方式,以備服 勤召集時,編組成員能迅速到達待命服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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