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月10日

條文關聯

非公用不動產之出租期限,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房屋五年以下。
二、土地十年以下。
前項不動產租賃期限屆滿時,承租人有意續租者,得換訂租約續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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