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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之一
建築物拆除石綿瓦廢棄物之貯存清除處理,應依附件之管理方式辦理。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為利建築物拆除產出石綿瓦廢棄物之管理,爰新增本條規定。
附件-建築物拆除石綿瓦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之管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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