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日

條文關聯

建築物拆除石綿瓦廢棄物之貯存清除處理,應依附件之管理方式辦理。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為利建築物拆除產出石綿瓦廢棄物之管理,爰新增本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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