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資金轉存及融通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月24日

條文關聯

  信用合作社將資金轉存指定銀行以外之其他銀行或信用合作社者,應就
  轉存機構之淨值(或社員權益)、資本適足率、逾期放款比率、經營績
  效及財務狀況等,自訂轉存標準與限額等相關規範,提報其理事會通過
  ,作為續存與轉存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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