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藥品優良調劑作業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7月20日

條文關聯

醫療機構或藥局執行無菌調製,應就其調製作業區域及無菌層流操作臺之
下列事項,分別訂定標準作業程序,並依所定程序執行之:
一、空氣懸浮粒子監測。
二、微生物監測。
三、環境清潔及消毒。
醫療機構或藥局執行前項事項,應製作紀錄,至少保存三年,並以書面或
電子化方式為之。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為確保無菌調製作業環境符合無菌調製作業需求,爰訂明執行無菌調
    製應訂定無菌調製相關標準作業程序、依標準作業程序執行,並製作
    紀錄及保存之規定。相關紀錄得以書面或電子化方式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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