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政部所屬行局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000年01月01日

條文關聯

  會計憑證設計應依下列原則:
  1.會計憑證之設計,除遵照法令之規定外,應以便於日常處理及保存為
    原則。
  2.原始憑證除外來憑證外,內部及對外憑證之格式及內容,其法令已有
    訂定者,應依法令之所定,習慣上有一定之程式者得依習慣,其餘得
    依事實上之需要及實際情形,自行設計。其形式規格應求一致。並儘
    量能以代替記帳憑證為原則。
  3.記帳憑證以採用單式傳票為原則,同一行局之總分機構,其格式應求
    一致。
  4.各種記帳憑證儘量能與其他有關憑證一次套寫,並互以紙色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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