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2月7日

條文關聯

本準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十一日修正之第四條、第七條、第十二
條第一項、第十三條至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
、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九條自一百零四會計年
度施行,一百零六年二月十四日修正之第十四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五條、第三十五條之一、第三十五條之二自一百零六會計年度施
行,一百零六年九月十四日修正條文自一百零七會計年度施行,一百零七
年七月三十日修正之第十四條第四項第三款、第四款、第六項、第十五條
、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九條自一百零八會計年度施行,一百零九年三月十
八日修正條文自一百零九會計年度施行,一百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修正
之第十二條自一百十一會計年度施行、第十條及第十四條第四項第一款第
二目自一百十二會計年度施行,一百十三年一月二十四日修正之第十五條
第三項序文及第四項自一百十三會計年度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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