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營建賸餘土石方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7月27日

條文關聯

已依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七條或第五十三條第
二項申請而未核准前,擅自營業或收容處理餘土,處收容處理場所新臺幣
六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停止營業或收土至核准營運、展期或
變更止;仍繼續營業或收土者,得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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