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依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七條或第五十三條第 二項申請而未核准前,擅自營業或收容處理餘土,處收容處理場所新臺幣 六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停止營業或收土至核准營運、展期或 變更止;仍繼續營業或收土者,得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