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市有房屋或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終止租約: 一、政府舉辦公共事業必須收回或依法變更使用。 二、政府實施國家政策或都市計畫必須收回。 三、因開發、利用或重行修建必須收回。 四、承租人積欠租金,超過法定期限。 五、承租人死亡無法定繼承人。 六、承租人使用房地違反法令。 七、承租人在租地上所建房屋出賣前,未依土地法第一百零四條規定辦理 。 八、承租人違反租賃契約。 九、其他依法令規定得予終止租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