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二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後設置之掩埋場,事業應 於申請事業廢棄物設置或處理許可文件時,併同封場復育計畫,送許可文 件核發之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 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二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前未封場之掩埋場,事業 應於本標準一百十年二月二十二日修正發布後一年內,檢具封場復育計畫 ,送許可文件核發之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