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度量衡器施檢規範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2年8月12日

條文關聯

  雷達測速儀速率偵測準確度,係利用低頻信號產生器及混波器模擬都卜
  勒信號之頻率檢測方式規定如左:
  一、在全電波暗室中,將受檢雷達測速儀置於暗室之一端,於相距約二
      公尺之另一端並行架設兩支喇叭天線,一為接收天線、一為發射天
      線。
  二、受檢雷達測速儀及低頻信號產生器經暖機三十分鐘後,使受檢雷達
      測速儀發射信號。
  三、接收喇叭天線接收雷達測速儀所發射之信號,並將之輸入至混波器
      。
      混波器之另一輸入端則由低頻信號產生器輸入都卜勒頻率。
  四、混波器之輸出端接至發射天線,由發射喇叭天線將混波完成之信號
      發射回雷達測速儀,此時雷達測速儀應顯示該都卜勒頻率相對應之
      速率值。
  五、關係式:Vd= 1.8*fd*λ
      Vd:為相對應之速率(公里/小時)
      fd:為都卜勒頻率(赫茲)
      λ:為受檢雷達測速儀發射信號之波長(公尺)。
  六、速率準確性之檢定至少應包含二十五、五十、六十、七十、九十、
      一百、一百一十、一百五十、一百九十九公里/小時等各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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