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4月12日

條文關聯

樁位展點,應依各都市計畫樁之坐標,就圖廓及方格網,按地籍圖之比例
尺,嚴密施行,並以距離檢查之。
展點樁位間距離,除去圖紙伸縮成數後,與樁位圖記載距離比較,其圖上
相差超過零點二毫米時,應予查明更正。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依照國土測繪法用詞,將「座標」修正為「坐標」。
三、統一修正度量衡之單位規定。
四、修正阿拉伯數字為中文數字,俾符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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