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里程計費表之顯示,應依左列規定:
一、租金欄:顯示計程、計時及夜間加成收費之總金額,以「元」為單
位。其數字字高應為十毫公尺以上,金額變化時應同時出現燈光及
聲響,燈光應位於「元」之下方。
二、計時欄:顯示計時收費之時間,當車速低於規定之車速時即開始計
時,超過規定之車速時,停止計時,時間累計以分秒顯示。計時數
字字高應為六毫公尺以上,最大計時範圍為九十九分五十九秒。
三、計程欄:顯示計程收費之里程,以公里為單位,並取至小數點第一
位。其數字字高應為六毫公尺以上。計程訊號指示燈應位於計程欄
內之下方。
四、空駛時控空鍵,各顯示欄應為空白。
五、除空鍵外按鍵內部應具燈光照明裝置,當按鍵時,其應同時亮燈顯
示計費表當時使用狀況。
六、各顯示欄有效數字之前,不得有0之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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