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度量衡器施檢規範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2年8月12日

條文關聯

  汽車里程計費表之顯示,應依左列規定:
  一、租金欄:顯示計程、計時及夜間加成收費之總金額,以「元」為單
      位。其數字字高應為十毫公尺以上,金額變化時應同時出現燈光及
      聲響,燈光應位於「元」之下方。
  二、計時欄:顯示計時收費之時間,當車速低於規定之車速時即開始計
      時,超過規定之車速時,停止計時,時間累計以分秒顯示。計時數
      字字高應為六毫公尺以上,最大計時範圍為九十九分五十九秒。
  三、計程欄:顯示計程收費之里程,以公里為單位,並取至小數點第一
      位。其數字字高應為六毫公尺以上。計程訊號指示燈應位於計程欄
      內之下方。
  四、空駛時控空鍵,各顯示欄應為空白。
  五、除空鍵外按鍵內部應具燈光照明裝置,當按鍵時,其應同時亮燈顯
      示計費表當時使用狀況。
  六、各顯示欄有效數字之前,不得有0之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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