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行人保管劃撥帳戶一般保管帳戶之存券屬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者,發行人
依發行辦法收回/收買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員工檢具證券存摺,填具「存券匯撥申請書」,簽蓋原留印鑑送交發
行人審核。
二、發行人審核無誤後,操作「控管證券存券匯撥」交易(交易代號 A63
)通知本公司。
三、本公司接獲前款通知,經確認轉入帳戶屬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收回/收
買專戶後,即將股票由一般保管帳戶撥入發行人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收
回/收買專戶,仍為限制之註記。
發行人依發行辦法自一般保管帳戶、保管機構保管劃撥帳戶客戶帳,或受
託人信託專戶轉入其收回/收買專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應依據本公司
辦理封閉型受益憑證、存託憑證、特別股暨股份註銷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
項相關規定辦理股份註銷作業。發行人於辦理該作業前應依第三十二條第
二項規定通知本公司辦理該股票限制註記之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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