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廣告物暫行管理規則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2月16日

條文關聯

於下列地區或特殊處所,依都市計畫法訂定之都市計畫案,對廣告物之設
置有特殊之限制規定者,從其規定:
一、特定目的使用地區。
二、古蹟周邊地區。
三、具歷史紀念性建築物周邊地區。
四、其他本府指定具景觀維護價值之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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