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下列地區或特殊處所,依都市計畫法訂定之都市計畫案,對廣告物之設 置有特殊之限制規定者,從其規定: 一、特定目的使用地區。 二、古蹟周邊地區。 三、具歷史紀念性建築物周邊地區。 四、其他本府指定具景觀維護價值之地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