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營建賸餘土石方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7月27日

條文關聯

未依施工計畫開挖深度超挖平均達一公尺者,處起造人、承造人或承包廠
商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
按次處罰,必要時並得勒令停工至改善止。
都市土地提供非法收受來源確定之建築工程餘土或建造執照失效已變更之
地形未恢復原狀者,處起造人、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
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清除違規現場,回復原土地使用目的與功能,屆期
未清除回復者,得按次處罰;涉及刑事責任者,並依相關規定移送法辦。
違反第一項或第二項回復原土地使用目的與功能所回填之土石方,應以原
土質種類相同或經改良之土質種類回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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