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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南投縣政府工友工作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9月24日
條文關聯
第四十二條
年終考核以一百分為滿分,分甲、乙、丙三等,其各等分數如下: 一、甲等:八十分以上。 二、乙等:七十分以上,不滿八十分。 三、丙等:未滿七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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