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度量衡器施檢規範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2年8月12日

條文關聯

  噪音計之所有測試必須在溫度為23±5℃ 、相對濕度為五十五正負百分
  之十五、大氣壓力為一百零一.三正負五千帕斯卡之環境狀況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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