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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度量衡器施檢規範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2年8月12日
條文關聯
第四百二十七條
噪音計之所有測試必須在溫度為23±5℃ 、相對濕度為五十五正負百分 之十五、大氣壓力為一百零一.三正負五千帕斯卡之環境狀況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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