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度量衡器施檢規範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2年8月12日

條文關聯

  噪音計整機在前條之測試條件下,於製造商所規定之暖機時間暖機後,
  採用替代法在無響屋內進行準確度檢定如左圖所示。讀取受檢噪音計在
  距離音源一公尺之自由音場下,對於頻率為一百二十五赫、二百赫、二
  百五十赫、三百十五赫、四百赫、五百赫、六百三十赫、八百赫、一千
  赫、一千二百五十赫、一千六百赫、二千赫、二千五百赫、三千一百五
  十赫及四千赫,音壓位準為九十四分貝之正弦波之量測值,與標準麥克
  風在相同條件下之量測值,再計算兩者各頻率差值之平均值做為器差。
  一型噪音計之器差不得超過正負0.七分貝,二型噪音計之器差不得超
  過正負一.0分貝。
   [附圖參見經濟部公報31卷28期 124頁)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