噪音計整機在前條之測試條件下,於製造商所規定之暖機時間暖機後,
採用替代法在無響屋內進行準確度檢定如左圖所示。讀取受檢噪音計在
距離音源一公尺之自由音場下,對於頻率為一百二十五赫、二百赫、二
百五十赫、三百十五赫、四百赫、五百赫、六百三十赫、八百赫、一千
赫、一千二百五十赫、一千六百赫、二千赫、二千五百赫、三千一百五
十赫及四千赫,音壓位準為九十四分貝之正弦波之量測值,與標準麥克
風在相同條件下之量測值,再計算兩者各頻率差值之平均值做為器差。
一型噪音計之器差不得超過正負0.七分貝,二型噪音計之器差不得超
過正負一.0分貝。
[附圖參見經濟部公報31卷28期 12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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