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防團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及支援軍事勤務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2月14日

條文關聯

執行戰時支援軍事勤務之民防團隊,以民防總隊所轄任務隊及特種防護團
所轄分團或大隊、中隊為限。
〔立法理由〕
為配合修正第九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民防總隊下設組織刪除「站」之編
組,爰刪除民防總隊戰時支援軍事勤務所轄之「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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