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戰時支援軍事勤務之民防團隊,以民防總隊所轄任務隊及特種防護團 所轄分團或大隊、中隊為限。
為配合修正第九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民防總隊下設組織刪除「站」之編 組,爰刪除民防總隊戰時支援軍事勤務所轄之「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