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軍事學校學生研究生學籍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2日

條文關聯

各校學生經轉學、退學、開除學籍者,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賠償。
開除學籍學生及研究生,不發給修業(轉學)證明及成績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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