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度量衡器施檢規範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2年8月12日

條文關聯

  汽車里程計費表之按鍵功能規定如左:
  一、按「計程計時鍵」時應有計程或計程計時之作用,租金欄應同時顯
      示起步金額。
  二、按「夜間加成鍵」時計程計時應有夜間加成之作用,再按「計程計
      時鍵」即恢復不加成狀態。
  三、「停鍵」在於控制計費表使暫停計時之計費,若需要再繼續計時計
      費時再按本鍵後恢復原狀態。
  四、除「停鍵」在使用時,允許二個鍵同時有燈光顯示外,任何使用狀
      態下僅允許一個鍵有燈亮。
  五、按任何鍵時,皆應發出聲響。
  六、計程計時計費,其計程計時應獨立計費彼此不轉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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