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機構或藥局調劑核醫放射性藥品,應訂定標準作業程序。 前項標準作業程序,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調劑之步驟。 二、調劑正確性之確認。 三、調劑紀錄之製作及保存。
一、本條新增。 二、為確保核醫放射性藥品調劑品質,爰訂明調劑核醫放射性藥品,應訂 定標準作業程序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