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藥品優良調劑作業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7月20日

條文關聯

醫療機構或藥局調劑核醫放射性藥品,應訂定標準作業程序。
前項標準作業程序,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調劑之步驟。
二、調劑正確性之確認。
三、調劑紀錄之製作及保存。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為確保核醫放射性藥品調劑品質,爰訂明調劑核醫放射性藥品,應訂
    定標準作業程序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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