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人員依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於生前預立遺囑指定之個人專戶餘額領
受人有二人以上者,依遺囑指定之比率領受。
前項退休人員之遺族有未成年子女者,依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不得指定
低於其原得領取之比率。
退休人員依第一項規定預立之遺囑,未指定領受比率或指定未成年子女之
領受比率未達原得領取比率者,依本法第三十三條所定比率領受。
〔立法理由〕 一、本條參照退撫法施行細則第六十二條規定,明定本法第三十六條所定
,亡故退休人員生前預立遺囑指定領受人為二人以上時之相關規範。
二、第一項明定退休人員依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預立遺囑指定個人專戶餘
額領受人者,依遺囑指定之比率領受。
三、第二項明定退休人員之遺族有未成年子女時,至少應指定其不少於原
得領取比率(包含完全未指定未成年子女者,亦非法所允許),以保
障未成年子女之權益並符合兒童權利公約精神。
四、第三項明定退休人員依第一項規定預立之遺囑,未指定領受比率或指
定未成年子女之領受比率未達原得領取比率時,依本法第三十三條所
定比率領受。
五、相關條文及立法體例
退撫法施行細則
第六十二條
退休人員依本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於生前預立遺囑指定之遺屬一次金
或遺屬年金領受人有二人以上者,依遺囑指定之比率領受。
前項退休人員之遺族有未成年子女者,依本法第四十八條規定,不得
指定低於其原得領取之比率。
退休人員依第一項規定預立之遺囑,未指定領受比率或指定未成年子
女之領受比率未達原得領取比率者,依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所定比
率領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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