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營建賸餘土石方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7月27日

條文關聯

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者,處起造人、承造人或承包廠
商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清除或補辦手續;屆期仍未
清除或補辦手續者,得按次處罰,必要時得勒令停工至完成清除或補辦手
續止;涉及刑事責任者,並依相關規定移送法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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