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者,處起造人、承造人或承包廠 商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清除或補辦手續;屆期仍未 清除或補辦手續者,得按次處罰,必要時得勒令停工至完成清除或補辦手 續止;涉及刑事責任者,並依相關規定移送法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