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度量衡器施檢規範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2年8月12日

條文關聯

  噪音計有效值特性之檢定是在如左圖所示之電性測試下進行,將噪音計
  置於「線性」或「C加權」頻率加權位置進行測試,但是如噪音計只有
  A加權或B加權,則只進行衝擊音測試;時間加權則放在「慢速」檔。
  用連續序列之衝擊音與二千赫之連續信號相比較之方法進行。
  一、施加二千赫正弦信號於受檢噪音計,調整輸入之信號振幅,使噪音
      計指示在主要指示範圍上限以下二分貝處,並以此為參考位準。
  二、施加重複頻率為四十赫,持續時間為五.五毫秒之衝擊音,噪音計
      指示值與參考位準之差值應符合左表之規定。

      有效值檢波指示器之最大公差 (單位:dB)
      ┌────┬───┬───┬───┐
      │\峰值  │≦3   │≦5   │≦10  │
      │類\因數│      │      │      │
      │  型\  │      │      │      │
      ├────┼───┼───┼───┤
      │  一型  │±0.5  │±1.0  │±1.5  │
      ├────┼───┼───┼───┤
      │  二型  │±1.0  │±1.0  │  ─  │
      └────┴───┴───┴───┘

      有效值指示誤差測試系統圖
                                      ┌───┐    ┌───┐
                                      │頻率加├──┤有效值│
                                      │權電路│    │電壓表│
                                      └─┬─┘    └───┘
  ┌────┐  ┌───┐  ┌───┐
  │脈衝信號├─┤衰減器├─┤整合器├─
  │產生器  │  └───┘  └───┘    │
  └────┘                        ┌─┴────┐
                                      │被試驗噪音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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