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度量衡器施檢規範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2年8月12日

條文關聯

  噪音計之時間加權特性對突然加入之信號,而造成指示器之過越量(Ov
  ershoot) 之響應,其檢定方法在電性測試下進行。
  一、施加一千赫正弦信號於受檢噪音計,調整輸入之信號振幅,使噪音
      計指示在主要指示範圍上限以下四分貝處,並以此為參考位準。
  二、突然施加上述信號給噪音計,接著保持穩定,過越顯示值之偏差應
      符合左表之規定。
                最大過越量 (單位:dB)
              ┌───┬───┬───┐
              │\類型│      │      │
              │指\  │一型  │二型  │
              │示器\│      │      │
              │特性  │      │      │
              ├───┼───┼───┤
              │快速  │<1.1 │<1.1 │
              ├───┼───┼───┤
              │慢速  │<1.6 │<1.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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