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度量衡器施檢規範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2年8月12日

條文關聯

  噪音計之過載指示之檢定,是在電性測試下進行。用一千赫正弦信號通
  過與麥克風阻抗相等之等效電阻抗,輸入至噪音計。噪音計之頻率加權
  為A,使信號顯示值低於其可測最大範圍之音壓位準五分貝。然後將信
  號頻率逐點降到二十赫,同時按第四百二十九條附表加權特性相應提高
  信號幅度,當超過規定信號加權幅度時,過載指示應有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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