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4月12日

條文關聯

實施分割測量時,應先實地檢測圖上都市計畫樁位後,依下列規定測定分
割界線位置:
一、都市計畫範圍、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之分割測量,依檢測
    後之圖上樁位,決定分割界線位置。
二、道路用地之分割測量,依檢測後之圖上道路中心樁位,並按照道路寬
    度決定分割界線位置。道路二側有綠地者,同時按照綠地寬度決定其
    分割界線位置。
三、曲線道路用地之分割測量依曲線起點、終點及交點圖上樁位,求繪曲
    線道路中心線後,依照道路寬度測定分割界線位置。
四、交叉道路截角之分割測量,應依照道路交叉口截角規定辦理。但都市
    計畫書圖另有敘明及標示規定者,從其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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