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2月5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七條人員,自指定適用勞基法之日起之工作年資所計
算之撫卹金,以及第二十一條月退休金所需經費,由各機構用人費總額內
支付。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本條將現行第二十四條及第四十一條之三第二項整併,並配合本辦法
    修正後條次變動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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