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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廣告物暫行管理規則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2月16日
條文關聯
第四十四條
依本規則規定設置之廣告物,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變更內容、規格、 形式、材料或設置處所。但電影廣告內容,依電影法經行政院新聞局核准 者,得逕行更換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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