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營建賸餘土石方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7月27日

條文關聯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收容處理場所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並得按次處罰:
一、未依第三十一條第四項、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於核准期滿六個月
    前申請展期。
二、違反第三十三條第四項規定,使用期限屆滿前三個月仍承諾收受餘土
    。
三、未依第三十三條第五項規定製作清冊報都發局備查。
〔立法理由〕
依行政院一百零六年四月十日院臺建字第一0六000八五二八號函核定
意見,明定所欲處罰之義務行為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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