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度量衡器施檢規範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2年8月12日

條文關聯

  呼氣酒精測試器及分析儀具列印功能者,其列印資料至少應包含測試日
  期、測試時間、儀器型號、序號、測定值及其單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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