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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度量衡器施檢規範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2年8月12日
條文關聯
第四百四十八條
檢定、檢查項目可依左列順序進行之: 一、外觀、構造與功能。 二、檢定公差(準確度)與重複性。 三、排放體積時間之效應。 四、呼氣持續時間之效應。 五、高原持續時間之效應。 六、漂移性測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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