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月10日

條文關聯

市有不動產,管理機關得依相關法令規定自行辦理或委託相關機關辦理下
列之開發經營事項:
一、改良或開發土地。
二、興建房屋。
三、投資合作。
四、其他適當之事業。
前項開發經營事項,得以標租、設定地上權、信託或聯合民間方式辦理,
其作業要點由本府另定之或比照國有財產相關法令辦理。
管理機關在未辦理開發經營前,為增加收益及有效管理,得辦理短期出租
,其要點由本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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