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有不動產,管理機關得依相關法令規定自行辦理或委託相關機關辦理下 列之開發經營事項: 一、改良或開發土地。 二、興建房屋。 三、投資合作。 四、其他適當之事業。 前項開發經營事項,得以標租、設定地上權、信託或聯合民間方式辦理, 其作業要點由本府另定之或比照國有財產相關法令辦理。 管理機關在未辦理開發經營前,為增加收益及有效管理,得辦理短期出租 ,其要點由本府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