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放體積效應以測試氣體編號三,依下列條件各量測五次: 第一次測試:排放體積一.五公升。 第二次測試:排放體積四.五公升(注入持續時間十五秒,高原持續時 間六秒)。 但屬呼氣酒精測試器者,不需執行高原持續時間之測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