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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度量衡器施檢規範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2年8月12日
條文關聯
第四百五十四條
呼氣持續時間效應以測試氣體編號三,依下列條件各量測五次: 每次注入之總持續時間:十五秒。 高原持續時間:六秒。 但屬呼氣酒精測試器者,不需執行高原持續時間之測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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