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度量衡器施檢規範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2年8月12日

條文關聯

  呼氣持續時間效應以測試氣體編號三,依下列條件各量測五次:
  每次注入之總持續時間:十五秒。
  高原持續時間:六秒。
  但屬呼氣酒精測試器者,不需執行高原持續時間之測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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