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6月22日

條文關聯

商業團體依本法第七十四條所為之改正,應報主管機關備查。
商業團體依本法第七十四條修改章程增加理事、監事名額,並於現任理事
、監事任期屆滿前增選理事、監事者,其增選之理事監事任期,至現任之
任期屆滿之日止。
〔立法理由〕
為落實商業團體自律自治及政府管理最小化原則,爰將第一項「備案」用
語修正為「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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