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團體依本法第七十四條所為之改正,應報主管機關備查。 商業團體依本法第七十四條修改章程增加理事、監事名額,並於現任理事 、監事任期屆滿前增選理事、監事者,其增選之理事監事任期,至現任之 任期屆滿之日止。
為落實商業團體自律自治及政府管理最小化原則,爰將第一項「備案」用 語修正為「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