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4月12日

條文關聯

都市計畫樁位,因第十一條規定情事而重行公告者及依第三十一條規定補
建樁位公告後,測定機關應將更正或補建後之樁位資料,送地政機關,據
以重行辦理地籍分割或更正分割。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第二條已明定都市計畫樁測定機關,及配合援引條文條次變更,爰酌
    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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