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樁位,因第十一條規定情事而重行公告者及依第三十一條規定補 建樁位公告後,測定機關應將更正或補建後之樁位資料,送地政機關,據 以重行辦理地籍分割或更正分割。
一、條次變更。 二、第二條已明定都市計畫樁測定機關,及配合援引條文條次變更,爰酌 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