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召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7月11日

條文關聯

逐次召集及儘後召集,其核定機關如下:
一、將級後備軍官為國防部後備指揮部。
二、校、尉級後備軍官、後備士官、後備士兵及補充兵為縣市後備指揮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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