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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召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7月11日
條文關聯
第四十六條
逐次召集及儘後召集,其核定機關如下: 一、將級後備軍官為國防部後備指揮部。 二、校、尉級後備軍官、後備士官、後備士兵及補充兵為縣市後備指揮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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