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機構或藥局就中藥製劑及飲片,應區隔貯存,並依個別品項明確標示 ,避免混用或誤用。
一、本條新增。 二、中藥製劑或飲片應依個別品項清楚區隔貯存,以利調劑人員正確辨識 ,避免誤用或混用,爰新增本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