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藥品優良調劑作業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7月20日

條文關聯

醫療機構或藥局就中藥製劑及飲片,應區隔貯存,並依個別品項明確標示
,避免混用或誤用。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中藥製劑或飲片應依個別品項清楚區隔貯存,以利調劑人員正確辨識
    ,避免誤用或混用,爰新增本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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