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所有人以持有之股票抵繳設立中公司股款,該公司因未能完成設立,
將抵繳之股票返還股票所有人,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代表人檢具證券存摺、原申請轉帳傳票及無法設立之相關證明文件,
填具「發行人保管劃撥帳戶/登錄專戶存券轉帳申請書」,簽蓋原留
印鑑,向發行人申請辦理轉帳作業。
二、發行人審核無誤,並檢具相關文件向本公司申請放行後,操作「發行
人保管劃撥帳戶/登錄專戶存券轉帳」交易(交易代號 671)通知本
公司。
三、本公司接獲前款通知,即將存券由一般保管帳戶撥入所有人之保管劃
撥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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