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度量衡器施檢規範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2年8月12日

條文關聯

  稻穀水分計應於明顯處標識下列事項:
  一、製造廠商名稱及標記。
  二、暖機時間。
  三、型號及器號,如水分計部份與本體可分離者各部組件必須加標本體
      之器號。
  四、等級(I級或Ⅱ級)。
  五、含水率量測範圍,以百分比(%)表示。
  六、使用之溫度範圍,以攝氏度(℃)表示。
  七、適用之稻穀品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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