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二側或一側之建築物或街廓,於本辦法發布實施前,已依照指定建築 線建築完成之地區,如其建築線與都市計畫道路之邊線不一致,且超出許 可誤差時,得先以建築線作為計畫道路邊線,測定道路中心樁,然後依法 變更都市計畫,並追究其責任。
條次變更,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