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4月12日

條文關聯

道路二側或一側之建築物或街廓,於本辦法發布實施前,已依照指定建築
線建築完成之地區,如其建築線與都市計畫道路之邊線不一致,且超出許
可誤差時,得先以建築線作為計畫道路邊線,測定道路中心樁,然後依法
變更都市計畫,並追究其責任。
〔立法理由〕
條次變更,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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